”熊孩子“沉迷直播,私自”重金“打赏主播,

2020/09/04

普法到!

法官有话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小编有话说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予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购买学习用品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仍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同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像大表姐孩子一样,在疫情期间,超长的假期和网络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他们有机会突破家长之前设定的各种网络管制措施。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网络学习的机会,把数理化的学习内容替换成各种“升级”“充值”活动,还有的观看网络直播节目,慷慨打赏。

监护人可以通过与娱乐平台及主播协商挽回损失,或收集、保留未成年人进行打赏行为的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返还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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